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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5    来源:上海宝山区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3500万元(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对接市级层面13大类文创产业基础上,结合宝山实际,重点支持文化概念鲜明突出的文创产业,主要是媒体业、艺术业、时尚创意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休闲娱乐业、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投资运营、文化创意用品生产、旅游服务业、体育服务业。

  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原则上纳入现代服务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由市委、市府和区委、区府重点推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或活动。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宝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专项补贴、专项奖励以及配套支持等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综合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依据企业(组织)申报的项目类型,落实产业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文创项目的支持

  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

  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

  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经认定,上述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具有良好文化传播、文化拓展、文化交流效应的各类读书会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文创企业的支持

  对拥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或行业影响力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行业引领性、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租金(购房)补贴。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荣誉奖励。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对行业专业机构(企业)的支持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行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经审定,该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联系、聚集我区文创企业;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服务我区文创事业发展;搭建平台,联动产业上下游资源,促进我区文创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培育文创人才,举办各类论坛、沙龙,促进人才成长。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行业专业调研咨询机构(企业),经审定,该机构是以文创产业发展为研究内容,以文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研究机构。主要提供产业调研、方案设计、行业评估、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内容。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主要从事对区非遗文化产业具有传承和保护作用、强化民族文化交流和研究、打造非遗文化产业基地、实施非遗文化精品工程及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行业性组织的支持

  对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推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相互交流,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的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

  (五)对文化博览场馆的支持

  对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

  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六)对实体书店的支持

  对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书店落户宝山,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经专家评审,根据年度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可补贴5年。

  同一书店当年度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扶持补贴方式。

  (七)对大师(名家)工作室的支持

  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镇、园区自愿配套。

  (八)对文创园区的支持

  对于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创基地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镇、园区自愿配套。

  (九)对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的支持

  近三年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镇、园区自愿配套。

  (十)对重大活动的支持

  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的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一)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支持项目;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支持旅游宣传推介;支持旅游商品开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等。

  (十二)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主要用于符合宝山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有明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产业活动。

  支持体育项目(园区、基地和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支持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支持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支持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支持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支持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支持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发展;支持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开展;支持引领性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等。

  (十三)对获得国家、市级扶持项目的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文创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区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十四)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区文旅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管理,包括政策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报国家、市级专项文创扶持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需要区级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区、镇(园区)财政按同比例共同承担;需区财政和镇(园区)共同承担的,申报时,企业所在镇(园区)须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研究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文创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文创办。

  (三)申报区级专项

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会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文创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5、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文创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旅局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文旅局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项目变化导致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限期收回应收回扶持引导资金,对项目单位无理由不予退回的,可采取将相应法人列入不良征信系统相关制约措施。

  (三)文创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

  由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按规定上报,并作为下年度调整专项预算相关依据。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文广〔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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