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带动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进博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在宝山举办各类与贸易相关经贸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开展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合作,吸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竞争力和有影响力的名牌、名企和机构落户宝山,促进宝山产业能级提升。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区内企业参展

  鼓励区内企业的海外母公司参加进博会,对参展单位的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区内企业交易

  对采购企业与参展企业签订货物贸易进口意向协议或获得进口商品品牌代理权,意向成交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五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履约商务对接。从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合同履约的,凭采购合同和海关单据,按千分之五比例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采购企业与参展企业签订服务贸易意向技术进口合同,意向合同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五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履约商务对接。按规定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按合同履约的,按千分之五比例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举办品牌活动

  鼓励企业和机构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的主题论坛或会议、招商推介活动、签约活动以及采购需求对接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宝山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贸易投资技术交流或展会等经贸活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要论坛或会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支持打造高品质贸易平台

  鼓励支持企业在宝山打造“6+365”常年展示交易平台(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经市商务委认定,在区内新开的国别直销网点,建筑面积300-1000㎡及1000㎡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

  鼓励支持进博会签约参展品牌以及其他国际知名品牌在宝山开设首店、旗舰店。经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贸易主体能级提升

  支持企业稳规模促转型,对转型有成效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企业,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海关首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支持引进贸易企业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企业在宝山区新设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货物贸易类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和代表处予以资金支持。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500万元。给予代表处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资助。

  支持引进贸易功能性机构,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促进机构和经贸类行业协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委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材料

  1、填报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附相关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4、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下一条: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