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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年度“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名品牌的引入;支持传统商业改造升级;支持民生工程项目的升级打造;支持消费带动型产业的发展等。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关系在本区的企业。

  (二)对引入优质品牌、业态及产业做出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

  (三)其他经市、区委、区政府及市商务委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优质品牌的引进和打造

  1、鼓励商业载体引进品牌企业。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分别按每家3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近两年米其林评定三星、二星、一星餐厅开设门店的,分别按每家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近两年黑珍珠评定三钻、二钻、一钻餐厅开设门店的,分别按每家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载体运营方。

  2、对接进博会,促进消费升级。对近两年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免税商店,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等,经认定,按每家面积300—1000(含)平方米及1000平方米两个等级,以不超过30万元、8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对创新开发宝山传统特色衍生消费品并产生一定效益和影响力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3、鼓励商务载体提升商业配套品质。在建和既有商务载体引进知名连锁品牌咖啡、便利店及知名餐饮开设门店的,经认定,给予载体运营方2个月免租期相应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连锁品牌总部企业落户本区的,经绩效认定,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5、鼓励发展“首店经济”。知名连锁品牌、老字号等企业在我区开设首店的,经认定,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上海首店以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宝山首店以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6、鼓励“老字号”品牌培育打造。相关企业(园区)获评“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称号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 支持传统商业的改造升级

  鼓励传统商业载体、商业项目进行整体升级或局部改造。对载体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软硬件水平,打造精品商圈商街、智慧商圈以及建设融合本土特色的主题街区、后街经济的整体改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载体增加体验型、服务型功能的局部改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支持配套商业项目的升级改造

  1、支持特色小店发展。经认定的特色小店在宝山开设门店的,给予一次性2个月租金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早餐示范门店,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以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2、支持消费产业支边惠农,开展产销对接。对在本市设立专卖店5家(含5家)以上销售连锁企业,经认定,每家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年度补贴上限10万元;对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相关产品且年销售额合计达1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每年补贴10万元。

  3、支持商业业态升级。经认定,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以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支持示范性标准化菜市场2.0建设 ,给予每家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支持消费带动型产业的发展和集聚

  1、鼓励引进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租赁经营场所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打造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经市级部门评定,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经区级部门评定,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鼓励引进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4、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工程。相关企业(园区)申请并获认定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特色街区”等国家、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幸福产业集聚发展。对婚礼服务、婚庆消费、婚庆商品等幸福产业链相关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经营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行业协会为我区引进消费产业链优质企业。年度引进50家企业以上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五)支持开展各类重大活动、重点项目

  鼓励在本区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业活动,经认定,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

  1、支持举办新品首发活动,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原创设计师品牌等在我区进行首发全球新品,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举办、参与经市商务委、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商业发展的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活动产生市级层面以上辐射效果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有利于推进本区商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含艺术商圈活动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委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材料

  1、填报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附相关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4、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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